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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执法公告(2009年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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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号)
 
《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市卫生局即日起停止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6月1日之前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请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者分别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法定部门申请许可。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作者: 来源:卫生防病监督科 发布时间:2009-06-09T11:37:33.657+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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