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蚌埠市卫生局>>卫生信息>>卫生公告>>正文内容

卫生执法公告(2009年9号)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20099号)
 
为进一步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长效管理的意见(试行)》(蚌政[2009]43号)文件精神,深入开展文明城市创建和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工作,现就公共场所、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的卫生管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一)经营单位应持有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方可经营,且悬挂于明显处,做到亮证经营,卫生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五病”调离率100%。
(三)各类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四)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等符合卫生要求;
二、食品卫生管理
(一)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必须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做到亮证经营,卫生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五病”调离率100%。
(三)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单位周围及内部应保持环境清洁,设置纱门、纱窗等防蝇、防尘防鼠设施。
(四)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帐、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加工经营过程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五)各单位使用的食品及原料应符合卫生标准,严厉打击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经营含有非食用物质的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六)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餐饮业全面贯彻《餐饮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95%以上。
(七)机关、学校、建筑工地等单位食堂卫生达标,管理规范,责任落实并制度化。
(八)食品经营单位不出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禁止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食品摊点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加工销售食品。
(九)为保证食品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不得占道经营。
三、供水单位 
 (一)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应有卫生许可证,管理规范,二次供水单位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二)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五病”调离率100%。
(三)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监测材料齐全。
四、传染病防治
 (一)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应符合国家规定。  
 (二)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作者: 来源:卫生防病监督科 发布时间:2009-05-26T08:35:13.063+08:00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全站搜索
copyright© 2002-2008 蚌埠市卫生局设计
皖icp备06002634号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