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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执法公告(2009年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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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号)
为加强消毒产品的市场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的通知》文件要求,市卫生局即日起将对全市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特公告如下:
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不得生产消毒产品;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生产单位生产的消毒产品卫生质量要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不得添加违禁物质。
二、消毒产品经营单位在采购消毒产品时必须索取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及同批产品的检验报告,并加盖材料提供者的印章。
三、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要求。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卫生局将严格按照违法行为的处理要求,依法严肃查处到位,并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合格产品。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发现不合格产品应及时投诉举报,市卫生局24小时投诉举报电话:4010558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

作者: 来源:防病科 发布时间:2009-05-18T16:49:55.81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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